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8〕1号,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于2018年2月6日公布,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。《解释》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,共163条,从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、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、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、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、落实立案登记制度、规范审理判决程序、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、落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、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等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。《解释》施行后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00〕8号)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5〕9号)同时废止。
《解释》是行政诉讼法的系统的、全面的司法解释,将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审判工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。为便于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《解释》,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了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》一书,逐条提炼条文主旨、简述起草背景,深入阐释条文含义,提示实务要点问题,具有很强的操作性、理论性、实用性、资料性,对行政诉讼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。
发表评价——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(上下)